
仁怀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,原告金某某申请出庭的证人屈某某出庭作证时,对发生在几年以前的事情细节陈述得特别全面和清楚,且与原告金某某的陈述高度吻合,有悖于常理。
“事出反常必有妖”,到底是屈某某记忆超常还是事前作了“功课”呢?为寻求真相,审判长要求证人屈某某当庭提供其手机供合议庭查看,刚打开手机,真相就浮出水面:证人屈某某手机的短信窗口尚未关闭,短信内容正是其刚才陈述的“证词”,而短信发送人正是原告金某某。
审判长随即要求金某某提交手机给合议庭查看,很快找到了金某某与屈某某“友好往来”的短信记录。

经法官释法后,金某某和屈某某认识到了串通作证行为的违法性,当庭深刻检讨。结合二人的行为及后果,法院对两人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。接到决定书后,金某某和屈某某均表示服罚,当场缴纳了罚款。
法官提示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,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希望市民朋友在参与诉讼活动中,要诚信守法,依法维权,切忌通过不正当方式或违法手段谋求利益,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。